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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申通商标将一些比较常见的商标近似的判定方法与大家分享一下,接下来申通商标小编今天就来和大家接着分享接下来的内容,希望你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能帮到您!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所以按照《商标法》的要求,就需要我们来判断如何为商标的近似,我们判断近似分为三种:第一种文字商标近似,第二种图形商标近似,第三种组合商标近似。
一、文字商标近似
1. 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为近似商标。
2. 外文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最高级、动名词、缩写等词性变化,但含义基本相同,易是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判为近似商标。
3. 商标仅由他人在先商标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组成,易是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为近似商品。
4. 商标仅由他人在先商标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组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为近似商标。
5. 商标仅由他人再现商标及一些表示商品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的文字组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为近似商标。
6. 商标仅由他人在先商标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组成,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为近似商标(商标明显含义不同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7. 两商标或者其中之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其中显著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为近似商标(但商标的明显含义不同,不判为近似商标)
8. 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9. 商标包含汉字及其对应拼音,与喊单独相同拼音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判定近似的方法有很多种,申通商标的小编给大家简洁的介绍了其中的一部分,需要了解更多,请大家期待接下来的更新哦!我们提供的只是大致的商标审查的方法,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了解商标审查的方法可以申通商标的顾问,我们的每个顾问但是具有专业且丰富的商标注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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