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请注意:浙江 2023 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评价工作开展咯,华耀知识产权(原申通商标)为您协助办理可以申报了,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30日。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 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 号)有关规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除宁波,下同)开展 2023 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条件
(一)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浙江省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 2 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 60 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 0 分。
(二)符合以上 1—4 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申报程序
全省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采用企业自主评价、设区市科技局审核确认、省科技厅公示入库的工作流程。
(一)企业对照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登录“科技企业成长在线” 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进入“企业培育”场景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入口,按照“申报指引”自行完成参评。
- 2 - (二)设区市科技局通过浙政钉“科技企业成长在线”的“企业培育”驾驶舱对企业材料是否完整和指标条件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确认,通过确认的,提交省科技厅;信息不完整或不符合指标条件要求的,在线通知企业补正。
(三)省科技厅每月开展拟入库企业的公示公告。
三、时间安排
(一)企业应于 9 月 30 日前完成系统参评。鼓励企业尽早参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在 5 月 31 日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前获得入库登记编号,及时享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专项政策优惠。
(二)设区市科技局审核提交截止时间为 10 月 10 日。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审核把关。设区市科技局应严格执行评价条件和程序,加强对直通车条件相关信息一致性和有效性审验,重点关注评价系统反馈风险提示信息,严把企业质量关。
(二)做到应报尽报。各地科技局应按照应报尽报要求,依托“科技企业成长在线”的“智能遴选”功能充分挖掘并引导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参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及时跟踪评价进度并做好服务。
(三)加强政策宣贯。各地科技局应加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
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专项政策宣传,引导企业运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解决研发辅助账设置、研发费用归集核算等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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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原标题: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开展 2023 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评价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