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通商标小编为你总结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答辩法宝。
商标局受理“商标撤三”申请之后便会向商标持有人下发《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通知书》,商标持有人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未在期限内提供证据材料或证据材料无效的,商标局将会撤销该注册商标。
企业如何处理才能逃脱被撤三的命运呢?商标局已经给了提示:
免除商标撤三法宝一:收集使用的证据和材料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使用”是“撤三”条款的核心所在。
免除商标撤三法宝二:给出不正当使用的理由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由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原因导致的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属于“有正当理由”,不予撤销该商标。如因药品上市审批等原因导致某药品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没有使用,则属于“有正当理由”,不会因为“商标撤三”条款而被撤销。
《商标法》关于“商标撤三”的规定,目的在于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只有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地使用了注册商标,且使用行为本身没有违反商标法律的规定,才算是商标注册人尽到了法律规定的使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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