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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通商标】关于商标的专用权的那些事。

2017-04-25 16:38:05 浏览:-

近来很多客户咨询商标的专用权,有些客户对商标被驳回感到很迷惑,下面申通商标(www.ywstsb.com)小编就来帮您解除疑惑!

某客户的商标被驳回,理由是商标中包含的“氧化镁”部分表明了指定商品的材料、工艺特点,而且容易引起消费者对产品品质的误认。

过去在做商标注册申请文件时,也会遇到声明放弃部分专用权的情况。但究竟哪一部分可以声明放弃,哪些即使声明放弃了也不能成为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的情况

声明放弃商标部分内容的专用权是有限制的。有如下限制

1、违反了商标法禁止性规定的内容(商标法第10条),即使声明放弃专用权,商标整体也不能获得核准注册。

2、声明放弃的内容属于缺乏显著特征的内容(商标法第11条),但是该部分内容使用在指定的商品/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的特点、品质、材料等造成误认的,即使声明放弃专用权,商标整体也不能获得核准注册。

3、商标中存在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的内容,即使声明放弃专用权,商标整体也不能获得核准注册。

对于客户的驳回复审,主要的撰写思路是说明指定使用的商品正是具备“氧化镁”的材质、工艺特点,不会引起误认。而且最好能提供证据展示给审查员看这些商品的图片,大多时候是客户生产的产品的照片。

粮草未动,商标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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