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接到几个撤三的案子,通知客户的时候,客户表示不明白也很不理解,我的商标注册成功了,而且已有证书在手,怎么可能会被撤销掉呢?申通商标小编告诉你,这是为什么?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即对于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局可以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的功能体现在实际商业使用中,商标只有通过实际商业使用,才能使相关公众对商标产生识别力。未实际使用或者相当长时间停止使用的商标占据了有限的商标资源,相应增加商标行政管理成本,同时还会对有商业使用意图的人申请注册商标造成一定的障碍。我国作为商标大国,存在大量的注册商标,很多商标从未进行过使用或者长时间闲置未使用,因此,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旨在督促商标权利人积极地使用商标,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
实践中,申请人依据他人注册商标已连续三年不使用,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会给商标权人下发提供使用证据通知书。商标权人需要在两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供直接的商标使用证据。如果不能在规定的时间之内提供使用的证据,那么商标即真的会被撤销,所以,申通商标小编友情提醒各位客户朋友们,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一定要留下足以证明您使用过的证据,以防别人以此提出撤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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